指定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及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全文內容:指定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核定為該 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8 月 16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 140761 號函,有關核定為修正前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稱特殊行 業之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