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9-190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版)
要  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
              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
              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
              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