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空服員工時計算方式,與在外地停留期間之工時,以及在外地停留時 涉及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18 條等規定,而有核給職災保 險給付認定情形等事項之說明
全文內容:一、依貴會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向本會請求辦理事項暨本會主任委員裁示事 項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 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可達十小時,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復規定,工作開 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 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空服員工作性質雖特殊,惟 上開規定應可符合需求,若尚有其他特殊工時狀況,可考量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地事業主管機關 及工會以命令調整工作時間,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性質特殊 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以書面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三、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 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 之休息時間。空服員在外地停留期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 作時間,至該期間究屬何性質,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四、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九條規定「被保 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 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空 服員於外地停留期間,如屬自由活動時間,不受所屬投保單位指揮、 監督、管理,所發生之傷病事故,與執行職務無關,礙難核給職災保 險給付;惟如在外地待命停留期間,仍需接受所屬投保單位指揮、監 督、管理,如不幸發生傷害事故,而無上開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規 定情形,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者,得由所屬投保單位依規定向勞工保險 局申請各項職災保險給付;如罹患疾病時,則應查明是否與執行職務 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個案事實認定。 五、復請 查照。 正 本:○○○○公司產業工會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秘書第二科、勞工保險處、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