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44-24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6-26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4-235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39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要  旨: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
          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
          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
          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
          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
          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
          ,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
          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