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全文內容: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 (含保育員、助理保育 員) 、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0711 號公告,關於托兒所保育員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