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2年5月版)第 82 頁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173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 條(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 就業服務法 第 29、34 條(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版)
要  旨:
有關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需依就業服務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
          工時,應將被資遣員工有關資料,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通報。上開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
          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