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而終止僱用契約時,雇主是否需依就業服務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 工時,應將被資遣員工有關資料,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通報。上開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 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 約,雇主則毋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