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二字第 092007092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版)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版)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
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
          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
          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之權利,雇主
          應發給工資。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
          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為免影響勞工特別休假
          之權益,被保險人得依上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