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按月計酬者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算式,不因本次基本工資調
整當然變動,請 查照。
說 明: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
240 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
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 17280 元者即為 72 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
工資調升至 95 元而當然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