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43 期 40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要  旨: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因調整基本工資變動
主    旨:重申按月計酬者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算式,不因本次基本工資調
          整當然變動,請  查照。
說    明: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
          240 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
          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 17280  元者即為 72 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
          工資調升至 95 元而當然變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