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8001121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要  旨:
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
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
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
雇主舉證
主    旨: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查復情形,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所 98 年 4  月 16 日勞中檢製字第 0981003890 號函辦理。
          二、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標準加給之,此項延長工時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
              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上開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
              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
              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至勞工延
              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
              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勞雇雙方如就該
              等延時工資之請求權是否業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三、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公告:「每月(當月)的加班
              轉換補休,其申請期間最長延至次月底,未能於次月底完成補休之剩
              餘加班時數,將核發加班費」核與前開說明未合,仍請依前開說明查
              察,依法處理。
正    本: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副    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
          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
          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北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
          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0229 號函,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  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