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實際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提早 就業獎助津貼及失業給付
全文內容:一、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失業勞工過度依賴失業給 付,針對積極再就業並參加本保險滿 3 個月者,按其尚未請領失業 給付金額之半數,提供一次性給付獎勵。惟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工作 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工作期間雖有參加本保險,然制度設計上仍 將該等人員視為失業勞工,並納入失業給付保障,核與前開津貼獎助 已再就業勞工之目的不符。爰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關請 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條件之參加本保險 3 個月以上之規定,尚不包 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二、另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既屬已穩定再就業,尚不得再以原非自 願離職事由繼續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