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而不論以 比例扣薪或請事假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時段仍 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雙方協商合議調整工作時間,得以超過變 更後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主 旨:所詢勞工遲到之時段,應否納入工作時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4 年 11 月 9 日信字第 104110901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 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 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 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 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 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三、案內勞工遲到之時段,不論係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辦理,於計 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 計算。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是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 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 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至於貴公司是否確與勞工協議調整該日之工 作起迄時間,仍應視個案事證查察以判。 正 本: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台南市政府、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