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024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1、24、32、39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版)
要  旨: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給薪,勞雇雙方所約定為按月結算者或按日結算者
,其薪資計算方式,以及雇主如經徵得同意,延長按件計酬勞工之工作時
間,或使其於假日出勤時,其核計延時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與工作時間判
定方式之說明
主    旨:所詢按件計酬勞工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1  月 11 日府勞動二字第 105340010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次查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
              本工資,以每日 8  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現行基本工資為
              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0,008  元;每小時 120  元;前者係指勞雇
              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每週 40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
              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
              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
              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
              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四、另雇主如經徵得按件計酬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勞工
              於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
              資或假日出勤工資。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
              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
              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至於按件計酬勞工正
              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作業量及報酬如無法明確區辨者,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可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之。
          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
              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
              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
              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
              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
              作而言;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得不認屬工作時間。案內雇主使勞工
              擔任值夜工作之時段,究係實際從事工作(待命),抑或確屬值夜性
              質,應視勞資雙方約定及值夜時從事之工作而定。該時段如屬值夜,
              值夜之補休及週期,應符合「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至如屬工作時間者,應符合該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規定。至案內事業單位是否涉違法情事,請就
              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
  250 號函,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之釋疑
  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