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4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版)
要  旨: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
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主    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之行為(如附表)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按本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
              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
              人從事工作。」;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
              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
              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
              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
              、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
              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
              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
              上開研究案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
              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
              為,尚非屬本法第 43 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旨揭附表係列
              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
              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
              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北市
          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
          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金門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含附件)、勞動部秘書處電話服務中心(含附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會聯絡室
          (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含附件)、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第 1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第 2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
          動力管理組第 3  科(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第 4  科(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