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 得予以抵充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 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之規定,本案雇主既未為勞工申報加保,而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 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419 號函,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