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四條文中規定所稱之雇主及員工之疑義
全文內容: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及三十四條規定雇主依法資遣員工時,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所稱之 「雇主」係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進用 之人員均在適用範圍內,故 貴局在資遣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聘、僱之人 員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