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用人民團體聯合辦理就業服務之適法疑義
全文內容:關於政府運用社會資源聯合辦理就業服務計畫中,委託人民團體辦理就業 服務轉介乙案,經查係屬政府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就業服務資訊傳遞或求職求才申請文件,如推介輔導就業轉介卡等之引導 民眾知所利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因不涉實質就業服務業務,故毋 需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