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卅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 之七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疑義
全文內容:按就業服務法第卅四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員工離職之七日前」,係指自雇 主通知員工應離職之日起往前計算七日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