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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1000032937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41 期 41762 頁
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 條(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版)
要  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訂定「
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主    旨: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
                月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
                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
                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
                月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
              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
                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
                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
                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
                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
                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
                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
                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
                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
                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
                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
                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
                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
              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一年一月
                六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
                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
              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嗣後由勞工保
                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
                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
                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
              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
              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
                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
                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
                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
                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
                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
                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
                  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
                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
                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
                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
                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
                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
                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
                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
                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
                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
                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
                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
                ,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
                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
                「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
                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
                辦銀行索取。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491 號公告,修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