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訂定「 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主 旨: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臨櫃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 月六日(星期五)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星期六、 星期日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零時起至一百零 一年一月六日(星期五)二十四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郵遞申請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至一百零一年一 月六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 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 http://www.landbank.com.tw )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文 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 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 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 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 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 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網路申請受理後即 以 Email 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 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 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 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 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 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 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 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一年一月 六日止)且正在加保中者。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 背面影本二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 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嗣後由勞工保 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 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 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 重複申請。 八、貸款審核結果查詢: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詢 網頁,查詢貸款辦理進度及核定結果。 九、貸款核准者撥貸方式: (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於簽立貸款契約書,貸款資格經審核通過後, 由代辦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帳戶。 (二)網路及郵遞申請:被保險人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 .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查 詢網頁,經查詢核定通過或收到通知後,於核定日起三十日內檢齊 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 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 (三)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 益人得領取保險給付之金額,依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 第十四點規定辦理扣減。 十二、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請領老年 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為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但喪葬津貼,不予扣減。 (二)為年金給付者,應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 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但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其受益人選擇改領一次給付者,應全數扣減 。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 年資之情形,勞工保險局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 給付中,將其依勞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辦 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十三、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於請領本公告事項第十二點第一 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勞工保險局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 金額扣減百分之五十,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 金額未達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十四、被保險人有未清償本貸款本息者,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 金時,勞工保險局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 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 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十五、本貸款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 本金及利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 之一點二五。 十六、被保險人於契約屆滿前,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保險人於貸款契約到期後有未清償之貸款本息,於有償還能力時 ,應及早償還,以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金額因扣減而不 足以保障經濟生活。 十七、本次貸款各項規定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完畢前,「勞工保險條例」或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有修正時,悉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由勞工保險局另行辦理公告周知。 十八、「土地銀行代辦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書」、 「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樣張)」,張貼 於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或逕向代 辦銀行索取。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1000140491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