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訂定之「無謀生能力之範圍」,係指未參加國民年金 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受禁治產宣告者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訂定「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如下,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 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