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 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 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