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自 98 年 9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 法
主 旨:訂定「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 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適 用勞動基準法。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4 號函,有關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 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