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 動基準法」
主 旨: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 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 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有關法律服務業之律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