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
主 旨:訂定「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農民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 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 理由,爰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備 註:農田水利會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有關農民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不予 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勞動部勞動條 1 字 第 1030132716 號公告,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