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 用勞動基準法」,並核釋編制外之工作、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及適用對 象之定義
主 旨:訂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 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 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二、旨揭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 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及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 學者。 三、本次公告適用對象,亦不包括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私立各級學校非屬教師或職 員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