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
主 旨:公告「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 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