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 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 之 1 之工作者,並自民國 99 年 5 月 7 日生效
主 旨:「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 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 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 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