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全文內容: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 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施行。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