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自 105 .10.01 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六元,自 106.01.01 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三 十三元,每月基本工資 106.01.01 起修正為新臺幣二萬一千零九元
主 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二十六元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 二、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新臺幣二萬一千零九元 。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9 月 1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 0131880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 0131805 號公告,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