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公告修正核定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等 5 類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中,「法務部相驗車駕駛」為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主 旨:修正「勞動部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九九 八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 五、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998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