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與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