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 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 旨: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 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 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 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 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 醫師及中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