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 作等工作類別,並自 104.09.01 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 11813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505 025441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