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3262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06 期 46602-46604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版)
要  旨: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
作等工作類別,並自 104.09.01  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
  11813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505
  025441  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