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 105.03.16 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附 件: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 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 │工作類別及分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 │ │每人每月(日)│ │ │繳納數額 │ ├────┬─────────────────┼───────┤ │海洋漁撈│屬漁船船員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 │工作 │ │日六十三元) │ │ ├─────────────────┼───────┤ │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 │二千五百元(每│ │ │ │日八十三元) │ ├────┼─────────────────┼───────┤ │家庭幫傭│由本國人申請 │五千元(每日一│ │工作 │ │百六十七元) │ │ ├─────────────────┼───────┤ │ │由外國人申請 │一萬元(每日三│ │ │ │百三十三元) │ ├────┼─────────────────┼───────┤ │製造工作│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二千元(每日六│ │ │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十七元) │ │ │產業 │ │ │ ├─────┬───────────┼───────┤ │ │屬製造業特│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五千元(每日一│ │ │定製程產業│之五以下 │百六十七元) │ │ │(其他產業├───────────┼───────┤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七千元(每日二│ │ │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百三十三元) │ │ │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九千元(每日三│ │ │ │百分之十 │百元) │ │ ├─────┴───────────┼───────┤ │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 │ │) │日八十元) │ │ ├─────┬───────────┼───────┤ │ │屬製造業特│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五千四百元(每│ │ │定製程產業│之五以下 │日一百八十元)│ │ │及新增投資├───────────┼───────┤ │ │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七千四百元(每│ │ │)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日二百四十七元│ │ │ │ │) │ │ │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九千四百元(每│ │ │ │百分之十 │日三百一十三元│ │ │ │ │) │ ├────┼─────┴───────────┼───────┤ │屠宰工作│領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二千元(每日六│ │ │ │十七元) │ │ ├─────┬───────────┼───────┤ │ │領有屠宰場│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五千元(每日一│ │ │登記證書之│之五以下 │百六十七元) │ │ │屠宰場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七千元(每日二│ │ │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百三十三元) │ │ │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九千元(每日三│ │ │ │百分之十 │百元) │ ├────┼─────┴───────────┼───────┤ │營造工作│屬一般營造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 │ │ │日六十三元) │ │ ├─────┬───────────┼───────┤ │ │屬重大公共│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二千元(每日六│ │ │工程營造工│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十七元) │ │ │作 │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 │ │ │ │十六日以前) │ │ │ │ ├───────────┼───────┤ │ │ │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三千元(每日一│ │ │ │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百元) │ │ │ │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 │ │ │ │十六日後) │ │ ├────┼─────┴───────────┼───────┤ │機構看護│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二千元(每日六│ │工作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十七元) │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 │ │ │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 ├────┼─────────────────┼───────┤ │家庭看護│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免繳 │ │工作 │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免繳 │ │ │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 │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 │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免繳 │ │ │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 │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 │ │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 │ │ │助者 │ │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二千元(每日六│ │ │ │十七元) │ ├────┼─────────────────┼───────┤ │外展看護│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二千元(每日六│ │工作 │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十七元) │ │ │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 │ │ │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 │ ├────┼─────────────────┴───────┤ │備註 │繳納數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 └────┴─────────────────────────┘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 132621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 06384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