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150504917A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64 期
相關法條:
    <li>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3-1 條(民國 115 年 04 月 11 日)</li>
要  旨:
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
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
          三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405
  21150A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
  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