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 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
主 旨:修正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除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生效外,自一百零 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如下: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二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五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四○一廠。 六、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七、陸軍飛機保修廠。 八、陸軍後勤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九、陸軍後勤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陸軍後勤指揮部彈藥整修所。 十一、陸軍後勤指揮部聯合保修廠。 十二、陸軍後勤指揮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十三、陸軍後勤指揮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十四、陸軍後勤指揮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十五、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七、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八、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九、海軍戰鬥系統工廠。 二十、海軍造船發展中心。 二十一、空軍修護中隊。 二十二、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三、空軍第三後勤指揮部。
1.本筆資料,由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勞動關 1 字第 10301 27882 號公告、國防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國法研審字第 10300 03815 號公告,會銜發布。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勞資 1 字第 1020126752 號公告,修正。 3.依本筆資料,原國防部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國規委會字第 10200 00647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