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 期 881-885 頁
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版)
要  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
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 108.01.01  施
行至 109.12.31  止
主    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
          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
                ,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
                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
              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
              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