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 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
主 旨:訂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範圍」,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工會法第四條第二項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之範圍如下: 一、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2 廠 三、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3 廠 四、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4 廠 五、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205 廠 六、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1 廠 七、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402 廠 八、軍備局規格鑑測中心 九、陸軍航空飛機保修廠 十、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 十一、陸軍司令部保修指揮部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廠 十二、海軍司令部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三、海軍司令部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四、海軍司令部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五、海軍司令部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 十六、海軍司令部戰鬥系統工廠 十七、海軍司令部造船發展中心 十八、空軍修護中隊 十九、空軍司令部第一後勤指揮部 二十、空軍司令部第三後勤指揮部 二十一、聯合後勤司令部彈藥整修所 二十二、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合保修廠 二十三、聯合後勤司令部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二十四、聯合後勤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 二十五、聯合後勤司令部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廠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勞資 1 字 第 1000125642 號公告、國防部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國制研審字 第 1000000404 號公告,會銜發布。 2.本筆資料,依據國防部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國規委會字第 10200 00647 號公告,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勞資 1 字第 1020126752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