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 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 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 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 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 務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五、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勞資 3 字 第 1000125341 號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金管法字第 10000062010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