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範圍」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 學校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 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防部本部、參謀本部、軍備局、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局、軍醫局、 各司令部等暨其所屬之機構及部隊。 二、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勞資 3 字 第 1000125342 號公告、國防部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國制研審字 第 1000000398 號公告,會銜發布。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9 月 11 日勞資 3 字第 1020126789 號公告,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國防部民國 102 年 9 月 11 日國規委會字第 10200 00639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