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自來水事業之範圍」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自來水事業之範圍,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自來水事業之範圍如下: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二、台灣自來水公司 三、金門縣自來水廠 四、連江縣自來水廠
1.本筆資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勞資 3 字 第 1000125347 號公告、經濟部民國 100 年 4 月 29 日經營字第 1 0002607280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