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立醫療院所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一) 公立醫療院所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二)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三)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31 日(87)台勞 動二字第 012975 號公告,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6 月 26 日勞動 1 字 第 0980130449 號令,有關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 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