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 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主 旨: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 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