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之工作者
主 旨: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 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之工作者。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1 月 8 日勞動 2 字 第 0970131007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