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0 期 125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春字第 53 期 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85-2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13-314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1 條(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版)
要  旨:
核定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等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之工作者
主    旨:核定下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
              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1722 號公告,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
  0130112 號公告,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3.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
  0140748 號公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
  訪車駕駛,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