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 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 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 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