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事宜,應主動與 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主 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事宜,應主動與 雇主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規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為雇主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 費用項目及金額、外國人入境後之交接、遣返、遞補及違約損害賠償 等事宜。 二 邇來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員工離職,其承辦之案件亦隨之帶走,原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未告知雇主及辦理終止委任手續,致雇主申請案 件逾辦理或發生其他糾紛。又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 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依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及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 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因此,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單方終止 委任關係並未告知雇主,則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委任關係仍為 存續,倘發生爭議糾紛或業務疏失,致雇主權利受損或申請案件逾期 辦理,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負同一責任。 三 為減少發生爭議糾紛及釐清責任歸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 任辦理仲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事宜,應依法主動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又公司承辦人離職應告知有關之雇主,若經雇主書面同意其案件願隨 離職員工轉由新任職之公司承辦時,則應依契約規定辦理終止委任手 續,並歸還雇主有關之文件;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