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委任期屆滿委員會帳冊未辦移交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新舊主任委員移交清冊乙節,如新任主任委員就職後逾十四日不移交 或移交不清者得由主管機關責令於七日內交待清楚,如再逾期不辦交接者 ,主管機關得逕予查核帳冊,如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情 事,其一切責任仍應由原移交人責責。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勞福 1 字 第 09701230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