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途中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款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均不得視為職業 災害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係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 日修正發布施行,三月一日生效,依據修正前原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有違反同條各款規定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不論該事故 是否屬執行職務所致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茲為落實職災保險工工作 安全之精神,上開審查準則於本次修正時,爰將原準則第十八條酌予修正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之傷害或疾病,放寬規定得依修正後之準則第 三條規定,享有職災保險之安全保障。惟鑑於通勤事故並非直接執行職務 所致,且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途中如違反重大交通法規,將可能肇致社 會與經濟之嚴重損失,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爰規定被保險人於通勤或公差 途中如有違反該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款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均不得 視為職業災害。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17 日勞保 1 字 第 097014014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