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091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版)
要  旨: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調升伙食津貼而降低本薪,惟工資總額不
          變,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釋疑一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5  日中市勞動字第 104002496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
              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
              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復始得
              為之。
          四、有關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伙食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前經本部改
              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台(76)勞動字第 3932
              號函釋在案(諒悉)。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
              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
              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
              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惟為避免或減少勞
              雇問之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一節,
              請適時向事業單位宣導。
正    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建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處管
          理處、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