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應報當地主 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期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 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同法 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時,得停止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包括例假、休假及 特別休假)。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二、雇主如因上開事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使其繼續工作, 本應於使勞工延長開始後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 24 小時內報送當地 主管機關。惟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 ,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 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 報。另前開通報,不限以紙本或特定形式報送,併予指明。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 平等司